广西自治区科协关于学习宣传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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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广西科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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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25-01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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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2月25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(以下简称《科普法》)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“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”、“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”重要指示精神,自治区科协决定开展关于新修订的《科普法》的学习宣传,请各设区科协、各自治区级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、各有关科普阵地认真学习,做好宣传,通过法治凝聚科普力量,助力建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科普格局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
广西自治区科协关于学习宣传新修订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
的通知
各设区市科协、各自治区级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,各有关科普阵地:
2024年12月25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(以下简称《科普法》)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“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”、“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”重要指示精神,自治区科协决定开展关于新修订的《科普法》的学习宣传,请各设区科协、各自治区级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、各有关科普阵地认真学习,做好宣传,通过法治凝聚科普力量,助力建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科普格局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涉及方面及内容
(一)各设区市科协
新修订的《科普法》在组织管理上为各级科协明确了定位。各设区市科协应主动牵头,积极开展联动协调,发动科协系统学习宣传《科普法》。
《科普法》第二章第十七条指出:“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”,要求各级科协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,组织开展群众性、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,加强国际科技人文交流,支持有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,协助各级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,为各级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服务。
(二)各自治区级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
新修订的《科普法》切实强化了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的科普社会责任,并对所开展科普活动提出了相关要求。各自治区级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应着力加强在本学科范围、研究领域内对《科普法》的学习、宣传与贯彻。
《科普法》指出: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、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、农村专业技术协(学)会等应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相关领域的科普活动,促进科技研发、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,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。
(三)各有关科普阵地
新修订的《科普法》对各类科普阵地在开展科普工作中的社会责任、保障措施作出了要求。各有关科普阵地应认真贯彻实施《科普法》关于科普阵地的社会责任和相关保障措施,确保科普工作常态化运行、高质量发展。
《科普法》指出: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,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,加强科学教育,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,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;开放大学、老年大学、老年科技大学、社区学院等应当普及卫生健康、网络通信、智能技术、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,提升老年人、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获取、识别和应用等能力;科技馆(站)、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,应当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。图书馆、博物馆、文化馆、规划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。
二、相关要求
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。要高度重视学习宣传《科普法》,将相关工作列入议事议程,全面部署,精心组织,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计划。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,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抓,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,层层抓落实。
二是着力加深交流研讨。要积极组织对《科普法》的学习,采取宣讲、教学、研讨、座谈等多样化方式,广泛开展学习交流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,针对社会关切、群众关心的法律条款进行深入探讨,推动《科普法》学习实现“入脑入心”。
三是有效加大宣传力度。要主动加强对《科普法》的宣传,通过公众号、单位官网、报刊等宣传阵地,聚焦《科普法》的新条款、新变化,采取专题学习、专项研读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,扩大《科普法》宣传的社会覆盖面。

联系人:覃支队长 133977169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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